榮發記帳士事務所

勞保、健保、退休金注意事項

僅供參考,以官方資料為準

 

類別

人數

負責人投保額度

負責人投保說明

勞保

負責人1

無員工

 

不可單獨成立投保單位,只能於職業工會或其他受僱公司投保

員工1~4

需要自行舉證

最低投保金額

$34,800

 

無法舉證

最低投保金額

$45,800

負責人為自願加保對象,因此負責人不一定要與員工投保於同一單位。

可依照負責人意願設置投保單位:

1.     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可於公司投保,且負責人薪資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員工投保金額,或以最高薪資投保金額申報,並幫所有員工加保

2.     不成立投保單位:負責人和員工可於職業工會或其他受僱公司投保,但必須為員工申報就業保險並提繳勞工退休金

202251日後,5人以下的小公司不論意願為何,雇主都應該幫勞工申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員工5人以上

1.申請成立勞保投保單位

2.所有員工都需要投保

3.負責人可以在自己公司投保,但投保額度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保額。

4.負責人可選擇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加保投保在工會

健保

負責人1

無員工

最低投保

金額$40,100

1.負責人可以在其他公司任職投保,可以不用強制投保在自己公司內。

2.負責人無其他公司投保單位,則強制性投保在自己的公司內投保單位裡。

3.負責人不可以投保在鄉區公所職業工會加保在眷屬內

健保局有查核五年保費追補機制。

員工1~4

最低投保

金額$45,800

員工5人以上

勞工退休金

負責人1

無員工

 

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規定,公司負責人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但可以自願提繳6%薪資,為自己退休做準備。而受僱於公司的勞工,個人最高可以自願提繳6%薪資,加上強制由公司負擔的6%,也就是總共會有薪資的12%提撥進個人退休專戶中。

 

 

 

 

最新114年度勞保、健保、退休金收費級距表

 

以上級距表僅供參考以官方資料為準

 

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

 

全民健保保險費負擔金額表(三)-公、民營事業機構及有一定雇主受僱者適用(113.1.1生效)

 

1101027製(公告於全球資訊網用)-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111年1月1日起適

 

 

 

薪資計算機 app

 

加班費試算系統

 

  1. 成立投保單位加入勞保、健保、退休金

  2. 下載成立投保單位申請表單範例

  3.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責人負擔金額表)

  4. 如果勞保加保問題請電02-2396-1266#3111有勞保局專員為您服務http://www.bli.gov.tw/default.aspx

  5. 勞保問題解答:http://www.bli.gov.tw/sub.aspx?a=3SyuGIUMcX0%3d

  6. 如果健保加保問題請電0800-030598或02-2706-5866有健保局專員為您服務http://www.nhi.gov.tw/

  7. 健保問題解答:
    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D1D232516B2EED94&topn=0B69A546F5DF84DC

  8. 如果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問題請電0800-030-598或2706-5866有健保局專員為您服務http://www.nhi.gov.tw/Nhi2/BookFile.aspx?menu=22&menu_id=716&WD_ID=716

  9. 勞保局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加退保申請

  10. 勞保局加退保網站

  11. 網路申請成立勞健保投保單位

  12. 外商在臺辦事處投保勞健保印章刻印方式

 

勞保、健保、退休金保費計算

投保
單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類別

勞工保險

就業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退休金

  

身份

員工

雇主

員工

雇主

員工

雇主

員工

雇主

員工

雇主

保險
費率

11%

1%

0.14%

6%

5.17%

分攤
比率

20%

70%

20%

80%

0

100%

0

100%

20%

60%

 

 

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健保、勞保及勞退罰則

 

項目

 

勞保

健保

勞退

法源
依據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全民健保法第84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9條

罰則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前項情形非可歸責於投保單位者,不適用之。
 

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負擔所屬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者,投保單位除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外,並按應負擔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雇主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五項、第九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
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之二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未辦理申報提繳、停
繳手續、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月處罰至改正為止。

 

 

一次搞懂勞保、勞退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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