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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流程與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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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連接網址 | 處理單位 | 工作天 |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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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預收訂金[公司8,000] 收到訂金才能開始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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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客戶 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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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填寫 .請提供3-5個公司名稱 .請提供各股東出資明細 .請告知欲設立地點 .請告知欲設立 營業項目 .請告知欲設立 公司資本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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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果設立在其他縣市可以跳過此步驟 |
榮發記帳士 事務所 |
7天 |
台北市一定要審查地址
所需準備資料 (一定要三個月內不然會被退件) 2. 公司所要經營的營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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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榮發記帳士 事務所 |
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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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客戶 |
客戶提供 |
1天 |
請先提供以下資料我們才能登打文件: 1. 負責人及各股東身份證正反(影本)請將身份證放大兩倍印,字跡要印清楚(需要年滿18歲成年人) 2. 負責人健保卡(影本)
3. 最新年度房屋稅單最近一期(如購買新屋檢附契稅), 4. 如有申請特許行業, 請檢附該特許行業申請所需文件.
5. 請依規定格式簽署(範例及表單如下連結) 6. 告知資本額收足存入的日期 7. 股東不得具有公務人員身份 8. 負責人需年滿18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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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登打公司設立文件資料(交由客戶簽名確認) |
榮發記帳士 事務所 |
2天 |
1. 公司章程 2. 股東同意書 3. 洗錢防制法審查相關文件(501客戶聲明書)(資金來源聲明書) 4. 股份有限公司者(股東會開會資料) 5. 股份有限公司者(董事會開會資料) 6. 股份有限公司者(董監事願任同意書資料) 7. 會計師簽證委託書 8. 代辦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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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永和分行 |
客戶自行到 |
3-4天 |
負責人需要親自到銀行辦理 1. 須準「備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 2. 須帶「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 3. 有些銀行會要求,在公司設立地址附近的銀行,才能開戶請先問好銀行 4. 有些銀行會要求,開公司籌備處戶頭,需要刻籌備處的公司大章才能開戶,但該印章只使用一次就不能用,請先詢問銀行是否需要或找尋只要私章就能開戶的銀行如華南商業銀行 5. 戶名須為○○○籌備處,千萬不可開私人帳戶 存股款重要提醒(匯款方式/應顯示各股東姓名) 6. 資金存入或轉帳時需要秀出負責人或各股東的名字,且一定要由負責人或各股東的個人帳戶匯款入公司籌備處帳戶。 7. 本所不接受以現金直接存入公司銀行籌備處帳戶(因洗錢防治法實施後須通報調查局) (1)匯款時,請務必以股東姓名匯款,即銀行匯款單上的匯款人為股東名。 (2)請勿使用銀行轉帳,轉帳僅顯示帳號無法辨識轉帳人名,除非願意另行提供轉帳存摺及相關個資供核。 (3)查核日前資金請避免動用,若動用者酌收資金動用查核費用(會增加NT4,000)。 8. 所需資金完全匯入後,第三天請再存入100元(才能證明錢在銀行裡三天內均無動用,這樣會計師才能做資本簽證),例如:公司資本額50萬
99年1月10號存入30萬 9. 存入資金後立即將存款簿〔封面封底、打開第一頁即內頁有銀行蓋章的那一頁、打開第二頁即存款明細頁上面有秀出存款金額〕各影印一份 10. 存入金額四天內千萬不要提領,經濟部會有查驗資金的動作
【由於洗錢防制法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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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榮發記帳士 事務所 |
2-14天 |
各單位送件核准時間不同 1. 台北市設立案件==>約1天 2. 新北市設立案件==>約1天 3. 外縣市設立案件==>約10-14天 4. 經濟部會寄送一份核准公文,收件人為公司負責人,會寄送到負責人的戶籍所在地址(不可改寄其他地方) 國稅局的部份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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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榮發記帳士 事務所 |
1-2天 |
如果有要申請者請提供 請提供1-6個英文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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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國稅局稅務登記 |
榮發記帳士 事務所 |
14 |
1. 國稅局會去公司設立地址查訪, 不會通知負責人 2. 約10-14天左右國稅局會發公文至公司設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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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購票證申請及發票購買 |
客戶自行到 |
3-4天 |
收到國稅局公文 1. 請負責人攜帶身份證 及公文 2. 請早上時間去處理若要下午去請先打電話看承辦稅務人員是否有在國稅局內 3. 公文到公文第一頁右上角處有承辦 稅務人員及地址電話 4. 找到承辦 稅務人員並告知為該公司負責人來簽名 5. 並告訴稅務人員購票證辦理事務所會來處理 6. 程序完成請通知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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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點交 |
榮發記帳士 事務所 |
所有程序都辦理完成 資料也全部齊全 詳細資料如下: 1. 經濟部公文(正本) 2. 公司章程 3. 公司大、小章、發票章 4. 統一發票(二聯、三聯) 5. 公司法22-1條申報資料 6. 收據 7. 進出口卡資料 點交給客戶 並說明日後稅務申報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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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將公司籌備處帳戶轉為正式戶 |
客戶自行到銀行辦理 |
負責人帶上 |
公司—設立所需準備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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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您整理的公司設立完整流程、營務與稅務實務細節,並彙整相關法律條文內容: 第一階段:組織規劃與設立地址評估 在創業之初,必須先根據經營規模與風險承擔能力決定組織型態,並確認地址的合法性。
第二階段:銀行開戶與資本簽證(籌備處階段) 此階段重點在於資金來源的透明性與真實性。
第三階段:政府設立登記程序
第四階段:後續點交與營運實務
詳細相關法律條文內容 一、 資本真實之相關法律(公司法) 《公司法》第 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二、 申報義務(公司法) 《公司法》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股份總額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相關資料,以電子方式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平台。設立或變動後 15 日內應辦理申報。 三、 稅務申報與處罰(營業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發票記載不實):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按次處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漏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漏開發票):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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